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章 政治教育第十三条有效基干民兵和预备役部队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采取集中教育与其它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集中教育纳入军事训练计划,与军事训练统一实施;其他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结合民兵组织整顿、预备役登记、征兵和重大节日活动进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