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收购、屠宰、加工、运输、储藏下列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一)来自疫区或者疫情威胁区的;(二)检疫不合格的;(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四)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五)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未加施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