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引入省外动物、动物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依照规定申报检疫的;(二)申报检疫的货物与实际不符的;(三)不从公布的机场、港口、车站等指定引入口岸的指定通道进入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