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收购、屠宰、加工、运输、储藏下列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来自疫区或者疫情威胁区的;
(二)检疫不合格的;
(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四)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五)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未加施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