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

有独立城市供水系统的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