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有独立城市供水系统的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