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分类计量,按户结算。

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水单位和个人计量水表的计量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按时收取水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缴纳水费。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