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与用水第十九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计划用水的单位,应按核定的用水指标用水,超过核定用水指标的部分,按标准水价的二至五倍缴纳水费。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