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与用水第十四条已废止城市供水企业与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就城市供水用水协商一致;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签订合同。城市供水用水合同应规定符合标准的供水水质和水压、用水类别和期限、计量标准和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