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供水企业中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应经培训后,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合格证书。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