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与设施维护第十二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的义务。禁止擅自动用、拆除城市供水设施和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