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第五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归侨侨眷多的村应当有归侨侨眷的成员。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交叉任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