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可以接受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委托办理有关行政管理事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业务上的指导,并对委托的事务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