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的具体数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八百户以上的村不得少于五十五人;
(二)六百户以上不足八百户的村不得少于四十五人;
(三)三百户以上不足六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四)一百户以上不足三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五人;
(五)不足一百户且居住比较分散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