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除居民自建住宅、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民政福利设施外,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缴纳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公用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该建制镇和集镇公用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