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村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