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村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