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村镇建设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国家设立的各种标志和界桩,不得妨碍交通、供排水和毗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