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村镇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开工前应当持宅院平面示意图或者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图纸,向乡级人民政府或由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现场定位确定标高后,方可开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