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第十九条有效乡级人民政府因实施规划做出的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因拆迁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