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十条有效乡(镇)域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