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有效村镇规划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社会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据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村镇规划期满前应当续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