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第九条已废止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商标所有人可以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认定材料之日起7日内送交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