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商标所有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有权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一)其商标为本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有效商标,且无权属争议;

(二)其商标依法连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其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可靠、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在认定时予以优先考虑。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