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