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第三章 使用、促进和保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应当自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自变更核准之日起30日内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著名商标所有人转让其著名商标的,商标受让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就该受让商标重新申请著名商标认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