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第三章 使用、促进和保护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自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属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或者暗示其与著名商标存在某种联系,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