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第三章 使用、促进和保护第十九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培育和发展著名商标,对获得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所有人予以奖励;对农村种养殖户、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的,以及著名商标申请注册的,给予适当补助。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对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给予奖励;对在国际商标注册工作中成绩显著并取得良好效益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