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第十五条已废止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和公告,其经费由省财政列支予以保障,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