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第十四条已废止经认定委员会初审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初审公告,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内,对初审结果有异议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委员会进行复审。异议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驳回认定申请;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予湖北省著名商标证书,并发布认定公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