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四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克扣、挪用、贪污、盗窃教育款项的;(二)玩忽职守造成师生伤亡的;(三)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四)利用封建迷信活动妨碍学校教学的;(五)侮辱、殴打教师或学生的;(六)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七)侵占或者损坏学校校舍、场地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