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进行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退还:

(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教育规划或者目标的;

(二)未能达到基本办学要求的;

(三)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四)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教育教学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