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第四章 办学条件和经费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财政预算时,优先保证教育事业的需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国家下达的各项教育专项资金、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等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