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根据实际,设立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民族学校和民族班(部)。

自治州内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时,少数民族学生适当降分录取。普通高中学校民族班招生时,名额应按自治州内各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确定,择优录取。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