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各类教育以地方政府办学为主,鼓励支持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面向社会办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对民办教育的评估。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