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第三章 估价程序第十一条有效估价机构应当自接到《估价委托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估价结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制作《估价鉴定结论书》,送达委托人。《估价鉴定结论书》必须由估价小组成员、估价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估价机构对涉案物品作出的估价结论,作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案件的依据或拍卖参考底价。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