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估价机构应当自接到《估价委托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估价结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制作《估价鉴定结论书》,送达委托人。

《估价鉴定结论书》必须由估价小组成员、估价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

估价机构对涉案物品作出的估价结论,作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案件的依据或拍卖参考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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