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雇用无出海边防证件人员或者载运未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人员出海的;(二)非法私藏、留用或者擅自处理海上漂流的违禁物品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