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出海船舶未按照规定申领出海边防证件的;(二)出海船舶进行更新改造或者改变用途、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未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