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船舶修造企业或者个人建造、改造、拆解船舶,未按照规定报公安边防机关备案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