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边防机关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出海生产作业人员未申领出海边防证件的;(二)涂改、伪造、冒用、转借、买卖出海边防证件的;(三)出海船舶未编刷船名、船号,船名、船号模糊不清以及擅自拆换、遮盖、涂改、伪造船名、船号的;(四)邮轮、游艇出航未将操作人员和乘员的名单及应急联系方式报备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