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外国船舶及其人员进入本省管辖海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违反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行为:(一)通过本省管辖领海海域时非法停船或者下锚,寻衅滋事;(二)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三)非法登上本省管辖岛礁;(四)破坏本省管辖岛礁上的海防设施或者生产生活设施;(五)实施侵犯国家主权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宣传活动;(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