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沿海船舶集中停泊的地方,可以设立群众性的船舶管理组织,负责船舶的看管和检查工作,协助公安边防机关维护港口、船舶边防治安秩序。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