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第二十条有效船舶在港口停靠,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停泊、装卸货物和上下人员。沿海乡镇、村庄的船舶,应当在指定的位置集中停泊。船舶在港、岸停泊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值班人员。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