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出海船舶进出港口、码头或者其他停泊点,除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外,还应当向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接受检查。对邮轮、游艇以及近海作业渔船等船舶,可以减免边防签证手续,具体范围由省公安边防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邮轮、游艇等船舶出境入境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出境入境查验手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