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对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一)在计量监督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二)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做好计量监督工作事迹突出的;(三)检举、揭发计量违法行为,为国家、用户和消费者挽回重大损失的;(四)检举、举报计量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行为有突出贡献的;(五)在计量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