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对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一)在计量监督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二)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做好计量监督工作事迹突出的;

(三)检举、揭发计量违法行为,为国家、用户和消费者挽回重大损失的;

(四)检举、举报计量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行为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计量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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