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第八章 计量纠纷的处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计量纠纷的当事人、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需要对计量器具进行仲裁检定时,应当由监督部门指定或者委托具有检测能力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