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计量纠纷的当事人、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需要对计量器具进行仲裁检定时,应当由监督部门指定或者委托具有检测能力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