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总体防护方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总体和分区结构方案,以及人民防空工程之间的连接方案;

(二)城市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模、防护标准、配套布局、建设计划;

(三)重要防护目标、公共场所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方案;

(四)城市新建居住小区、旧城改造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方案和易地建设人员掩蔽工程方案;

(五)战时人口疏散基地建设方案;

(六)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加固改造、平时利用方案以及周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方案;

(七)降低火灾、疫灾、化学事故等次生灾害程度的应急方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