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类分级审批制度;建设管理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