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在城市建设布局、建筑密度、主要道路、广场、绿地和水面的分布以及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鼓励人民防空工程资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人防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