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